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 管 理 办 法
    来源:产业服务部  时间:2026-04-10 16:52:19 

    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全流程
    跟踪服务水平,打造环环相扣的项目推进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管
    理、服务和保障。市级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 (优选)项目、
    “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等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
    (一)每年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组织筛选,报市政府同意
    后,以市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市重点项目动态调整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
    筛选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前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
    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市重点准备项目是指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尚未完成
    各类审批手续和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合推进的
    原则,建立市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 2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
    理工作。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海洋发展、统计、
    行政审批、地方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 (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
    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各区 (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是本地区、本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和协调服务的责任主
    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负责市重点项目筛选申报、工程促建、
    跟踪督导,并积极协调征地拆迁、审批报建、外部配套等有关
    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市重点项目储备工作,负责建
    立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对储备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各区 (市)政
    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储备的责任主体,
    负责储备项目的谋划筛选、推荐申报、服务推进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事关长远和全局的谋划项目、新签约招引的项目、
    拟引进的优质项目、区 (市)重点项目,尚未纳入市重点项目
    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评估审核后,可纳入市重点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每年新增的市重点项目原则上从市重点项目储备库
    中筛选申报。
    — 3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申报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
    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市委、市政府工
    作重点,研究提出当年市重点项目规模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材
    料要求。
    (二)各区 (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国家和省在青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项目所在地区 (市)政
    府或功能区管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市级国有平台公司符合
    条件的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自主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
    报。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
    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
    名单。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修改
    完善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市重点项目建
    议名单,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 4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市重
    点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承担全面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履行
    各项报建手续,按申报投资计划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
    量和安全;服从市重点项目管理,按要求如实完整提供项目有关
    资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项目业主分别负责以下事项:
    (一)市重点项目业主每月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二)各区 (市)发展改革部门、各功能区管委、市级有关
    部门 (单位)是项目直接责任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项目的组
    织申报、审核管理、服务推进工作。
    (三)市统计部门负责帮助企业及时纳统。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布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市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适时对当年市重点
    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一)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按计划推进的市重点
    建设项目,视评估情况调整为市重点准备项目或退出市重点
    项目。
    (二)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规划调整、市场变
    化、企业战略调整等原因确定停止实施或暂时无法实施的市重点
    准备项目,退出市重点项目。
    — 5 —(三)符合市重点项目认定条件的项目,择优增补入市重点
    项目。
    (四)依法合规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市重点准备项目,调
    整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五)其他符合调整要求的情况。
    第五章 项目保障
    第十四条 市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供给根据项目建设时序
    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予以落实。
    (一)各区 (市)政府和各功能区管委应按照国家新增建设
    用地计划使用相关要求,重点保障市重点项目。
    (二)市级每年统筹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
    于保障市重点项目中的急需用地项目。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向市重点项目。
    (一)鼓励银行主动对接市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并提供贷款。
    (二)支持市重点项目申报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负
    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区 (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单位)应
    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依照合同等及时拨付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三)支持实施市重点项目并符合核准条件的政府投资公司
    发行企业债券。
    (四)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
    第十六条 市重点项目引进人才可按规定申请租购青岛市人
    — 6 —才住房,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
    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 “绿色通道服务”。市重点项目所属员
    工可成建制落入单位集体户,有关部门 (单位)提供全程代办
    服务。
    第十七条 加强市重点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建设,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
    要。加大对市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及时查
    处破坏和扰乱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重
    点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涉及用海的市重点项目,符合减免海域使用金
    的,海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减免。
    第十九条 对市重点项目的新建基建用地,在建期间没有经
    营收入的,可依法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条 其它涉及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市重点项目充
    分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区 (市)两级政府对市重点项目及相关工
    作做好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六章 项目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 (单位)
    的联动协调,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
    决。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向市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专班报
    — 7 —告。各区 (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
    调处理本地区、本行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 “放管服”改革,加快流程再造,采
    取容缺受理、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等措施,建立健全绿色通道,
    实行自愿代办服务,依法依规为项目引进、落地、征迁、审批、
    建设等全过程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四条 凡在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已实施区域性综
    合环境影响评价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简化在该区域内落
    地的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审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开发区域或连片区域推行综合评价评审制
    度,将进区项目分别评价评审改为按区域统一编报,形成整体性
    评价评审,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共用评价评审结果。
    第七章 项目激励
    第二十六条 加强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评价力度,
    健全完善重点项目评价体系,坚持平时评价与年终评价相结合。
    对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通报表扬。
    第二十七条 各区 (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行业主
    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过程监管、推进
    落实等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庸政懒政怠政滥政问题,依法依规依纪
    处理。
    — 8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利用虚假信息和资料骗取市重点项目
    资格的,终止其市重点项目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8月31日。《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青政办字
    〔201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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