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审查(工业类)办事指南
    来源:规划建设部  时间:2022-12-02 14:34:22 

    一、实施机关

    莱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六部分“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第四条:“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山东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具体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并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第五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四)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五)跨市、县(区)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原件3份

    2、项目单位自行或者自主委托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节能报告(含专家评审合格意见);原件3份

    3、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原件3份

    4、耗煤的项目,应提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由立项同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原件3份

    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请提供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最后)。

    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函询/现场勘察/专家评审(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审查意见

    六、是否收费:

    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不含函询/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时间)

    九、办理地点:莱西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4楼综合受理窗口4-7号

    十、咨询电话:0532—66035787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