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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机关
莱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修正):建设部令第40号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三)《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四) 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受理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申报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二)企业批准证书(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四)项目开发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变更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①项目基本情况②建设进度安排③预售房屋套数④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⑤公共配套性设施及物业用房的位置、面积、归属⑥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⑦预售房屋一户一价表⑧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及质量承担主体提供的担保函⑨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原件1份,纸质),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纸质),投资证明(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原件1份,纸质),现场进度证明(现场单体彩色照片,加挂楼号,A4纸打印,1份,纸质);
(八)已办理抵押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预售的声明(原件1份,纸质);
(九)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
(十)不动产测量报告(复印件1份,纸质);
(十一)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或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
(十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十三)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纸质);
(十四)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可以告知承诺);
(十五)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需办理外销许可证的提供该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勘察-审批-办结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九、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含现场勘查)
十、勘验部门
莱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建设项目科)
十一、办理地点
莱西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4楼综合受理窗口4-7号
十二、咨询电话
0532-6603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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