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来源:规划建设部  时间:2022-04-20 17:06:20 

    一、实施机关

    莱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项目类别

    其他权力事项

    三、设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报材料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2、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

    3、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原件,1份)

    4、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1份)

    5、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原件,1份)

    6、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建设工程单体竣工规划验收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

    8、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

    9、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1份)

    (三)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1份)

    (五)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意见表》(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六、是否收费

    七、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

    八、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莱西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咨询电话

    0532-6603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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